发布者:张国猛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9日 5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刘某曾将其名下一张银行卡借给李某使用,在此期间原告向李某支付款项70万元,并将该款项分三次转到刘某借给李某的银行卡内。刘某对此事并不知情。后来李某将银行卡还给刘某,归还银行卡时卡内无余额。
之后,原告以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起诉刘某,要求刘某归还借款70万元。刘某委托本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应诉。
办案经过:
这个案子在接受委托前,本律师对当事人就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因为从对方的证据来看,有银行转账记录这一书证,所以案子风险还是比较高的。
在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下,本律师才展开工作。首先,虽然对方有转账记录,但是该记录并未备注“借款”、“出借”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字眼。另外,70万元的大额借贷,对方也没有借条,这是十分不符合常理的,缺乏合理性解释。第二,根据当事人陈述,该银行卡是借给了案外人李某使用,自己也并未从中取款。因此本律师怀疑该笔转账另有原因。并将查清事实原委、还原真相为线索制定诉讼策略。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本律师申请追加被告即李某参加诉讼,并多方打听了解到李某在监狱服刑。于是本律师多方努力,找到了李某刑事案件当初的办案警官,了解到一些线索,随后申请法院到蓟县公安局、蓟县法院等地调取证据。
庭审经过:
由于追加的李某在监狱服刑,因此庭审被安排在鉴于进行。庭审中,追加的李某对该银行卡一直是他在借用进行了确认,并指出70万元的款项是他公司收取原告的工程保证金,与被告刘某无关,刘某也没有得到过上述款项。虽然原告否认,但其并没有证明款项是借款的证据。基于此,原告与被告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已不成立。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以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缺乏证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当事人刘某也避免了替人还款当“冤大头”的结果。
律师感悟:
虽然本案最终还原了事实,被告刘某也无需偿还款项。但是,律师还是要提醒大家,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等带有个人属性的证件、物品不要外借他人,否则一旦出事,很有可能会替别人承担责任。
另外,对外借款一定要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借条,并尽量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并进行相应备注。否则,很可能主张借贷关系时因证据不足而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