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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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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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某橡塑制品公司追要4万元货款胜诉

发布者:张国猛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3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1120号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销售给被告价值50000元的产品,被告方刘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在2017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供货,刘某在原告销售出库单上签字认可收到合同编号为20171120号的全部产品。

原告供货后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在2018年3月28日转账支付给原告10000元,剩余货款40000元一直未支付。

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经过:

    庭审中,本律师向法庭出具了《销售合同》、收货单、部分货款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了拖欠货款的事实及数额。

争议焦点:

本案最关键的焦点问题是这份销售合同是否是原被告之间的,被告是否收到货物。因为销售合同及收货单上均没有被告公司盖章,仅有个人签字。围绕这一焦点,本律师提出,第一,合同上明确载明了被告公司是买方;第二,相应产品和被告公司经营业务紧密关联;第三,如果不是被告收货,其不会以公司账户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第四,原告负责人与被告公司签字人员的通话录音也可以佐证本案事实。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感悟:

虽然本案通过律师工作,运用原始证据、后期补证最终获得胜诉,但还是存在一定风险。建议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如果是公司行为,一定要加盖公司公章;代理人签字的,要提供委托授权书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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