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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吉法院运用居住权化解祖孙房产纠纷 调解约定房产转移时登记老人居住权

作者:王哲男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人民法院报浏览:235次举报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蒋彬炜  潘司乐)拆迁安置所得的唯一住房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一年后儿子与儿媳离婚,将该房屋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赠与未成年的孙女。当离婚风波危及古稀老人的居住权益,法官将如何化解这一难题?近日,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运用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进行调解,最终双方约定2021年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一并对老人的居住权进行登记,妥善化解一起涉祖孙房产争夺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2013年5月,王老伯将拆迁安置所得的唯一住房登记至儿子王东东与儿媳赵倩名下,房屋一直由王老伯和老伴实际居住。

    时隔一年,王东东与赵倩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王小东随母亲赵倩生活,同时将案涉房屋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赠与当时14岁的王小东,在王小东年满18周岁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2020年6月,王小东将父亲王东东、母亲赵倩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案件调解过程中,赵倩表示,女儿王小东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是遵循父母离婚时的约定,并没有想以此影响二老的生活。王老伯也表示:“房子给我自己孙女天经地义,我没有异议。我担心的是变更到孙女名下后,赵倩不会让孙女把房子给我们住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危及王老伯夫妇的居住权益及三代人的亲情关系。

    老人的居住权益显然系此案处理的关键,承办法官了解各自所求后,遂提议房屋变更登记到王小东名下,同时从法律上保障王老伯夫妇的居住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王东东、赵倩于2021年3月31日前配合王小东办理上述房产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王小东同意王老伯夫妇生前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并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对王老伯夫妇的居住权一并进行登记”的调解协议。对此,各方都表示欣然接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待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本案中,案涉不动产原系王老伯赠与晚辈的财产,其本意是在确保自己老有所居的前提下将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儿子。而儿子王东东的赠与行为发生后,使王老伯的居住权益面临可能受到侵害的困境,昔日自己因拆迁所得的安置房也是唯一住房,如今自己与老伴却可能无权居住。王东东与赵倩离婚后,王小东随母亲赵倩生活且另有住所,如果王老伯夫妇被要求强制搬离将居无定所,此举显然有违孝悌之义,亦不利于王东东对两位老人尽其赡养义务。本案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当事人于民法典实施后进行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同时为相关权利人登记设立居住权。一方面在不违背实际居住人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又保障了两位老人的居住权益,让二老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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