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许桃萍) 健身会所开张前搞促销优惠政策,吸引消费者办会员卡。不料成为会员后健身会所因故迟迟未开门营业。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健身房全额退还消费者五千余元服务费。
2016年末,热爱健身的袁某在某公司新开办的游泳健身会所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并当场支付五千余元服务费,该卡使用期限为12个月。由于当时该健身会所仍在筹备阶段,尚未开张,袁某与办卡的工作人员约定在2017年1月1日前,若游泳馆还没有开放,健身会所便将袁某所支付的服务费一次性退还,并由办卡的工作人员将该附加条款写入办卡协议中。双方约定时间到期后,游泳馆迟迟没有开张,袁某带着卡来到该健身会所要求退款,无奈多次索要无果,遂将该健身会所所在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某公司辩称,游泳馆未按时开张的原因在于所在大楼的消防设施未验收合格,且双方签署的协议中“不开放即退款”的附加条款为经办员工自行加注,公司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袁某已预先支付五千余元服务费,并取得被告某公司旗下健身会所交付的消费凭证即健身卡,持卡人据此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接受游泳等健身服务内容,双方之间形成持续性的服务合同关系。针对被告某公司提出对于协议中的附加条款并不知情,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签订协议时,该员工的行为能够代表被告某公司,故该条款对被告某公司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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