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毛国东)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182468.79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35336.55元;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许某32519.02元(垫付的费用42222.63元-非医保用药4909.61元-鉴定费2700元-诉讼费209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2008年出生,系在校学生。2018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许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途经212省道某处时,因操作不当,与横过马路的原告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49096.1元,被告许某垫付医疗费42222.63元,原告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2000元,花费鉴定费2700元。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赔偿事宜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4388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认定。被告许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完全责任,应对原告的各项赔偿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理赔义务,被告许某承担的非医保用药,法院依法酌定10%即4909.61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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