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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段中心黄虚线处两车相撞 肇事者担责16万余

作者:王哲男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7次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胡婧婷)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万一、胡某、万二诉被告付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万一的各项损失152753.99元;原告胡某的各项损失10322.12元;原告万二的各项损失2499.75元。判决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万一141986.91元(152753.99元-10767.08元);判决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某9726.13元(10322.12元-595.99元);判决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万二2342.17元(2499.75元-157.58元);判决由被告付某赔偿原告万一1520.65元(非医保费用11520.65元-垫付的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万一、胡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万二系其孙子。2017年12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付某驾驶小车沿075县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某路段中心黄虚线与对向由原告万一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原告胡某、万二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万一、胡某、万二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万一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38天,花费医疗费107670.79元,出院后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胡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5959.9元,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半个月;万二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1575.75元。三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付某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2018年4月20日,原告万一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41500元,花费鉴定费2100元。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付某在支付了原告医疗费1万元后,对原告的其他损害未赔偿,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三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万一、胡某系农业家庭户口居民,其年龄在60周岁上下,平时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因本案受伤住院康复后,其收入必定因此而减少,故原告胡某误工费应按医嘱休息期加住院天数计算,原告万一误工费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原告万一要求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故法院对原告万一的后续治疗费在本案中不予判定。本案的非医保用药部分,法院酌情由被告付某承担10%,即11520.65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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