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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 宾馆被判工伤赔偿

作者:王哲男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9次举报

作者:尤灿

  近日,在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化县某宾馆起诉要求支付被告陈某等4人20万元。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陈某原系德化县某宾馆员工,2016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因疾病意外死亡。当日,德化县某宾馆与陈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并约定:德化县某宾馆一次性赔偿乙方52万元,陈某家属自愿放弃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再次向德化县某宾馆追责索赔的权利。协议签订后,德化县某宾馆分期支付了32万元。

  2017年6月8日,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死者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予以视同为工伤。

  2017年7月5日,陈某等人向德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待遇争议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德化县某宾馆尚需支付陈某等人38万多元。德化县某宾馆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德化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赔偿协议书》,但该份协议书未经过陈某母亲刘某的同意或事后追认,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判决德化县某宾馆尚应支付陈某等人合计38万多元。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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