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何美娜 黄芳)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原告服饰公司向被告汪某支付工伤赔偿金76052.43元,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汪某原系服饰公司员工,2020年7月,汪某裁剪服装时被机器切伤手指,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服饰公司与汪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汪某32000元,此事就此了结。然而,和解协议达成后,服饰公司未按约定向汪某支付赔偿金,汪某为此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裁决服饰公司向汪某支付工伤赔偿金76052.43元。服饰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按原有和解协议履行。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工伤赔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积极践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履行和解协议。原告服饰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未按约履行和解协议,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契约精神,故对原告要求按原和解协议履行的诉请不予支持,并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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