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王哲男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57187968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业委会起诉小区原物业公司返还房屋租金获支持

作者:王哲男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8日分类:中国法院网浏览:97次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法院判决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宜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系某小区开发商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请的前期物业公司。2019年8月20日,被告未经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告)同意,擅自将该小区两处面积分别为71.82平方米、141.99平方米的物管和社区用房,出租给宜春市某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使用,并约定租金每月1400元,租用期限为贰年,被告和第三人签订合同,第三人已将合同约定的两年租金款项33600元,支付给了被告。

  原告已与被告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被告却以租金已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一直未将出租物业用房的租金,移交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本案物业管理用房的33600元房租,属于物权产生的收益,依法应属于该物权所有人,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为经业主大会同意,且该收益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应当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时,未按该规定执行,故原告请求被告将33600元房租应当全额返还给原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限被告宜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用房租赁费336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王哲男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5257187968
  •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6.7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0次 (优于94.4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3次 (优于96.8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5341分 (优于98.1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01篇 (优于91.78%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哲男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17576 昨日访问量:41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