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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投资者有权对外转让车位使用权

作者:王哲男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2日分类:中国法院网浏览:708次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人防车位使用权对外转让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了廖某要求确认《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返还车位转让款15万元的诉请。

  2018年3月,原告廖某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廖某向某开发商购买商品房一套。同日,双方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某开发商将案涉车位使用权转让给廖某,费用15万元,合同还对违约责任、车位交付时间等进行了约定。该合同还载明本协议签订前,廖某清楚该车位位于人防区域,廖某使用该车位应遵守人防工程的相关规定。后廖某依约支付了车位费15万元,某开发商将涉案人防车位交付给廖某使用。后廖某认为人防车位使用权对外转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某开发商退还车位转让款15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固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某开发商作为涉案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为地下停车库)的投资者,依法享有该人防工程的收益,某开发商将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停车库使用权,转让给廖某,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合同法定无效情形,且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廖某有关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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