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在修建房屋时与被告家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2017年5月25日后,被告家未再强行阻拦过原告家施工,现原告家要求被告家赔偿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11月24日止的损失,因原告无证据证明2017年5月24日以后被告家阻拦的事实及无理阻拦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原告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杨俊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