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华律师
杨俊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凉山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刘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俊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X、王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黄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3401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臧X,被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被上诉人黄X、刘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XX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中李X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XX的借款是现金交付还是转账交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刘XX生前每月工资收入一万多,名下两套房,自2006年起长期生活在成都,不太可能向李XX借钱。李XX提供的两张借条,只有签名,没有按手印,真实性无法认定,一审采信借条内容,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刘XX尚未实际继承刘XX的遗产,故刘XX不承担清偿刘XX所欠李XX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3.54万元的责任”错误。上诉人刘X与被上诉人黄X、刘XX、王XX继承纠纷一案经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当事人自愿达成(2018)川3401民初472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现已生效。刘XX继承了刘XX在西昌市滴水岩6号3栋1单XX的住房(建筑面积107.17平方米,证号:西昌市房权证监字第××号)及附属该住房的两间门面房的使用权。虽然两间门面房的收益自2022年3月6日起才归刘XX所有,但刘XX已经通过继承取得住房所有权,现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那么继承权利就应当承担义务。刘XX的丧葬费实际全部已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刘XX和黄X并未承担,刘XX生前债务二人也应当承担。王XX作为刘XX母亲,已经82岁高龄,刘XX死亡后无法尽赡养义务,抚恤金和丧葬费也是对老人的安慰,王XX不应承担刘XX生前债务。综上,请求二审查明后支持上诉人请求。
二审庭审时,上诉人刘X将上诉请求变更为:由刘X、刘XX、王XX三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李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黄X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刘XX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王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XX生前所欠李XX债务6万元本金及3.54万元利息由被上诉人刘X、刘XX、黄X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刘XX生前债务是否真实,被上诉人李XX未能拿出相应证据证明。而且刘XX生前每月工资收入一万多,名下两套房,长期生活在成都,很少回西昌,不太可能向李XX借钱。李XX提供的两张借条,只有签名,没有按手印,没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款用途,真实性无法确定。即使债务真实,2017年8月1日,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刘XX有没有清偿债务,清偿多少,是否支付过利息,由于刘XX过世,无从查起。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黄X、刘X、刘XX继承纠纷一案,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已达成(2018)川3401民初4727号民事调解书,上诉人王XX分得人民币300000.00元,其中包括刘XX抚恤金126183.20元、丧葬补助费151419.84元,刘X自愿补偿上诉人王XX22396.96元,而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不属于刘XX的遗产范围,王XX放弃继承刘XX遗产,对其债务没有清偿的义务。而通过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案,刘XX继承了刘XX在西昌市滴水岩6号3栋1单XX的住房及附属该住房的两间门面房的使用权,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其作为真正的遗产继承人之一,其应当承担遗产继承范围内的债务清偿义务。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李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黄X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刘XX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刘X辩称,同意上诉人王XX的上诉意见。
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被告在继承刘XX遗产范围内偿还生前向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3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日,刘XX向李XX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其中载明:“今借到李XX现金伍万元整,每月利息壹仟元整(自2016年5月1日起计)。借款人:刘XX,2016年5月1日。”2016年8月1日,刘XX向李XX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其中载明:“今借到李XX现金壹万元整,每月利息200元整,即月息两分,使用期在一年内连本计息归还,从2016年8月1日起计,借款人:刘XX,2016年8月1日。”后刘XX未向李XX偿还借款本息。2018年2月5日,刘XX因病去世。2018年10月10日,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与黄X、刘X、刘XX继承纠纷。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XX系刘XX的母亲,刘XX与前妻育有一女刘X,前妻死亡后与被告黄X再婚,生育次女刘XX。刘XX生前与黄X共同购买了住房两处,其中一处位于西昌市滴水岩街6号3栋1单XX,建筑面积107.17平方米,证号:西昌市房权证监字第××号,该住房附属自建了两间门面,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目前较大的一间门面出租给了案外人文XX,租期2017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租金为10000.00元/年,租金已收至2022年3月5日,较小的一间门面由刘XX经营自用;另一处位于成都市高新XX7单元建筑面积68.70平方米,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刘XX去世后,其单位发放了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刘XX的抚恤金126183.20元,丧葬补助费151419.84元。2018年10月10日,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与黄X、刘X、刘XX继承纠纷一案,各方于同年10月22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以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3401民初472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内容:“一、王XX分得人民币300000.00元,此款的构成为抚恤金126183.20元、丧葬补助费151419.84元、刘X自愿补偿给王XX的22396.96元(此款定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刘X分得位于成都市高新XX7单元的住房(建筑面积68.70平方米,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该住房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如有需要,则王XX、黄X、刘XX均有协助的义务;三、刘XX分得位于西昌市滴水岩街6号3栋1单XX的住房(建筑面积107.17平方米,证号:西昌市房权证监字第××号)及附属于该住房的门面房两间的使用权,自2022年3月6日起两间门面房的收益归刘XX所有,该住房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如有需要,则王XX、黄X、刘X均有协助的义务;四、王XX可在西昌市滴水岩6号3栋1单XX1号的住房居住,直至其自愿搬走或者逝世为止,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物管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被黄X自愿放弃获得上述两处住房、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份额的全部权利;王XX自愿放弃继承上述两处住房的权利;刘X、刘XX自愿放弃分割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刘XX于2016年5月1日、2016年8月1日两次共计向李XX借款60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两分,截至2018年10月30日,刘XX共欠李XX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35400.00元。2018年2月5日,刘XX因病去世。2018年10月10日,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与黄X、刘X、刘XX继承纠纷。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王XX分得人民币300000.00元,此款的构成为抚恤金126183.20元、丧葬补助费151419.84元、刘X自愿补偿给王XX的22396.96元;刘X分得位于成都市高新XX7单元的住房(建筑面积68.70平方米,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刘XX分得位于西昌市滴水岩街6号3栋1单XX的住房(建筑面积107.17平方米,证号:西昌市房权证监字第××号)及附属于该住房的门面房两间的使用权,自2022年3月6日起两间门面房的收益归刘XX所有;黄X自愿放弃获得上述两处住房、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份额的全部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王XX、刘X已实际继承了刘XX的遗产,王XX、刘X应承担清偿刘XX所欠李XX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35400.00元的责任。刘XX尚未实际继承刘XX的遗产、黄X自愿放弃对刘XX的遗产的继承,故刘XX、黄X不承担清偿刘XX所欠李XX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35400.00元的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王XX、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354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5.00元,减半收取计1092.50元,由王XX、刘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李XX提交了XX公司新仓库分理处加盖公章出具的定期明细查询清单一份,卡号:90×××34,户名李XX,内容:1.2015年4月13日交易38500.00元,2016年4月30日账户余额为0.00;2.2016年4月3日交易10000.00元,2016年4月30日账户余额为0.00,拟证明李XX有出借能力。上诉人王XX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虽有取款明细,但并非当天所取,不能证明钱款交付给了刘XX,而且双方既不是朋友,又不是亲戚。上诉人刘X质证意见:与王XX质证意见一致。被上诉人刘XX、黄X质证意见:看不懂,没有意见。
本院认证,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此本院确认。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关联证据综合评判。
由于一审法院开庭时,上诉人刘X、王XX均未到庭,二人对李XX提交的证据即刘XX书写的两份借条均未发表质证意见。二审中,经本庭出示两份借条,王XX质证意见:借条上的字体是刘XX书写,但刘XX去世前从未说过外面有两笔借款,借款时间不符合逻辑,前一笔未还清不可能产生第二笔借款;刘X质证意见:借条上的字体是父亲刘XX书写,但父亲是军人,每月工资12000.00元,不清楚他借款的原因,本金未还,利息肯定是支付完的。
上诉人刘X、王XX,被上诉人刘XX、黄X二审中没有提交新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本院另查明,刘XX生前向李XX出具的两份借条,其真实性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刘XX生前与李XX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若成立,案涉借款及利息的还款主体和还款责任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按照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一般先由出借人交付钱款,再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本案中,刘XX生前向李XX出具两份借条,借条中明确约定了本金和利息,对借条系刘XX本人书写的真实性,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上诉人刘X、王XX虽然抗辩两笔债务的真实性,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刘X、王XX否认刘XX生前与李XX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性的主张因举证不能,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和当事人主张,确定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35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对此本院予以维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接受财产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也须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其生前所负债务,而放弃财产继承权利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无清偿义务。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刘X、王XX以及被上诉人刘XX作为刘XX遗产的继承人,参与了刘XX遗产的分配,虽然各方当事人是在遗产继承纠纷发生后在一审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刘X、刘XX获得刘XX遗产中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王XX获得当事人之间妥协后的现金补偿,三人均属于刘XX遗产分配的获益人,均应对刘XX生前所负债务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上诉人黄X放弃继承刘XX遗产,不承担刘XX生前所负债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刘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王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3401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刘X、王XX,被上诉人刘XX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被上诉人李XX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354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刘X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王XX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5.00元,减半收取1092.50元,由上诉人刘X负担364.17元、上诉人王XX负担364.16元、被上诉人刘XX负担364.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85.00元,由上诉人刘X负担728.33元、上诉人王XX负担728.33元、被上诉人刘XX负担728.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俊华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执业于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优良的法律素养及实践能力。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3420********7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文书代写、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