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三薪和年终奖并不是必发项目,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就必须发,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不约定。
2、即便约定了十三薪、年终奖,也可以约定发放条件:如经营亏损不发,提前离职不发,不符合考核条件不发。考核得有个考核制度,考核制度经过民主程序,考核办法明确可操作,考核结果合理具体。
3、约定了十三薪、年终奖,那么不发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4、有人问,不约定,年底根据情况发红包发现金可不可以?是可以的,这是临时偶发的。而且发了现金员工也不好举证有年终奖的存在。
5、要不要规定十三薪,年终奖?最终取决于劳动力市场。对员工来说,有更强的预期,有高收入,有利于劳资关系稳定。工资高就留,工资低会走。要不要规定还得取决于市场。对公司来说,一直赚钱,多发工资,与员工区赢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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