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的,视为对女方的赠与,而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房屋应当视为小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民事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以实际行动将房产证更名为小夫妻双方所有的,应当合法有效。
但是鉴于房屋价值较大,如后续小夫妻离婚,双方在分割财产时,个人意见是不应当平均分割,还需要各方对于购买房屋时的贡献程度决定分割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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