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体现,未休年休假工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与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相挂钩的工资报酬,而是由于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者未享受法定福利假日,由单位支付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性补偿,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属于一般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仲裁一年的时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因此,只有至第2个年度结束用人单位一直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未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者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第3个年度的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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