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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调岗三原则

作者:金万英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42次举报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名义对其岗位进行合理调整,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法定的单方调整岗位的权利,也体现了用人单位在用工上的自主权,更体现了对女职工的人道主义关怀。

    但需要注意,这种单方调岗必须具备合理性,不能假借调岗,逼迫孕期女职工离职。对调岗合理性的判定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

   (1)关联性。新岗位应当与原岗位具有相关性,女职工能够胜任。如单位调整的工作岗位对女职工来说是一个陌生的领域,如将会计岗位调整为销售岗位,则丧失调岗的合理性;

  (2)递减性。相较原岗位工作量降低。孕期调岗的目的在于降低孕期女职工负担,如岗位调整后工作量不减反增,则容易被认定为单位假借调岗逼迫职工离职;

 (3)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女职工原岗位为部门经理,调整岗位为门卫或者后勤,则属于侮辱性调岗。对不具备合理性的单方岗位调整,孕期女职工可以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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