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基金支付完毕后,再对用人单位进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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