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万英律师
为需要的人提供法律帮助
18762876258
咨询时间:09:00-17:00 服务地区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基金先行垫付

作者:金万英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26次举报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基金支付完毕后,再对用人单位进行追缴。


金万英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8762876258
  • 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3.2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94次 (优于99.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5次 (优于98.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1373分 (优于99.5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30篇 (优于99.54%的律师)

版权所有:金万英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34105 昨日访问量:31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