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诉B公司因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引起劳动争议一案仲裁阶段案情梳理
金万英律师
A于2007年入职B公司,在工程部任维修工职务。A工作期间矜矜业业,任劳任怨。B公司加班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且有平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两种申请表格,分别核算加班时数以及加班工资。A一直按照公司要求申请并填写加班审批表,B公司也依法核算并支付了加班工资。但B公司未给A结算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A多次与B公司进行交涉无果后,找到本人。本人在了解案件情况和相关材料后,接受其委托。我方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B公司。B公司也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本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B公司支付A拖欠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审过程中,B公司提出加班工资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理由是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要总经理签字审核,且加班审批表上也没有人力资源部经理的签字,B公司对部门经理和综管部的审批签字未予核实。但是B公司既未能就此事进行解释也未能提供其所称的完成审批的加班审批单、调休单予以核实。我方在庭审中依法对B公司提交的打卡考勤记录进行质证,同时指出在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A的加班审批表与B公司提供的考勤时间相吻合,一一对应。这也充分说明了A提供的加班审批表是真实有效的。
最终裁决公司支付我方的仲裁请求,裁决B公司支付A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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