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所依据的条款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又要坚持合法的原则,1997年,我国签署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八条规定:“缔约国应该保证劳动者享有罢工权”。我国在批准加入该公约时并没有对此提出保留意见,表明我国承担了履行第八条义务的责任。因此,世界各国均将罢工权视为一项宪法性权利,而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直接将罢工权列为违法,该项规章制度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员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依据违法的制度作出的决定本身已经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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