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报告
一、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材料
1、基本事实:员工XXX于2014年3月16日进入XXXXX有限公司工作,任自行车编圈工。该员工后离职,并于2006年7月26日重新入职。2014年7月14日,XXXXX有限公司发出公告“员工XXX篡改医院诊断书及旷工。予以开除处分”。现该员工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解除合同违法,并向其支付赔偿金等。
2、证据:
1)员工提供:公告、劳动合同、员工名单及基本资料、2014年5月份加班时数统计表、银行工资卡明细、诊断证明书、职工缴费明细。
2)公司提供:应聘人员履历表、劳动合同、诊断证明书、医院证明。
二、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三、案件瑕疵及可能导致的风险
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前应当通知工会,询问工会意见并给予拟开除员工申辩机会,否则可能因为违反程序而导致解除行为不合法。但委托人目前提供的材料中未见这方面的证据材料。
2、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只有向员工公示后,方可对员工产生约束力。但委托人目前提供的材料中未见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如无法提供,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关于员工是否发生旷工行为:员工持诊断证明书向公司请假。期限自2014年1月25日起六个月。2014年7月2日,XXXX人民医院理疗科就上述诊断证明书做出说明,载明建议休息期间为“4月25日起三个月”。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发出开除公告,理由是员工篡改诊断证明书,旷工。但公司目前提供的规章制度未规定伪造病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4、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未见关于“为牟取不当利益,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司得以开除”方面的规定。
四、应诉方案
1、补充提供开出前通知工会的书面材料;
2、补充提供员工手册签收、学习记录;
3、补充提供关于“为牟取不当利益,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司得以开除”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4、补充提供关于“提供虚假诊断资料,办理病假的,视为旷工”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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