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 押 合 同
编 号:
抵押权人:
抵押人:XX,身份证号码:
为确保抵押权人、抵押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协议书》(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财产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概况
1.抵押物名称:雪佛兰科鲁兹
2.抵押物总价值为(大写 ),小写 。
3.抵押期限为 。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
第三条 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执主合同、本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书及其它相关文件到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抵押人应全力配合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赠予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2.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准许抵押权人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3.抵押人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4.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第六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相关登记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盖章) : 抵押人(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年 (优于53.24%的律师)
194次 (优于99.2%的律师)
55次 (优于98.26%的律师)
91373分 (优于99.56%的律师)
一天内
230篇 (优于99.5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