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张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而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可能湿滑危险、案涉地垫被踩后存在滑行风险等均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提醒,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是事故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对刘女士:
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地垫,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对张女士: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为:
(1)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2)张女士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玩设施的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案涉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被刘女士踩后滑行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3)要求张女士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张女士本案中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女士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判决解析
来源:江阴法院
作者:高 勇
编辑:赵 璠
审核:张志平 孙烁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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