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的相对性及例外
本条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指的是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受到合同约定效力的约束。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将强制其履行,并接受违约责任的制裁。因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面是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另一方面是不履行合同时法律基于合同而保护当事人的债权。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有限度的,即只对合同当事人发生,对合同以外的人不发生法律拘束力。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对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扩张到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准则。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但书,含义是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是:(1)涉他合同,合同约定为他人设置权利的,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拘束;(2)债的保全,即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是为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广义担保形式,一且法定的条件具备,债权人可以向非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或者处分行为的相对人主张代位权或撤销权;(3)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人得以请求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债务人也不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一方面,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承担了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另一方面,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越过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并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即使合同因被告的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原告也无权请求被告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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