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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上夜班打瞌睡被辞退,法院会支持吗?

作者:金万英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5次举报


兢兢业业工作七年的女员工骤然调岗,在妊娠初期特殊生理反应下偶打瞌睡竟被公司违法解约,员工的权益谁来保护?近日,广东珠海中院对一起因员工打瞌睡被开除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员工夜班打瞌睡,企业将其辞退


2019年6月,小艺被已工作7年的公司以上夜班时打瞌睡为由辞退并拒付赔偿金。小艺遂向劳动仲裁局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小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46元。公司不服裁决,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须向小艺支付赔偿金。


公司诉称,小艺于2019年6月3日、7日等四天里的凌晨分别睡着6分钟、8分钟、28分钟及6分钟。此举已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以此为由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小艺支付赔偿金。


小艺辩称公司安排值夜班是刻意为之。此前公司刻意安排一批工龄较长的老员工值夜班,并以他们在值班期间睡觉为由予以辞退。公司顺利辞退一批男性老员工后,在既未和小艺进行任何的协商、也未了解小艺的身体状况的情况下,即开始安排小艺值夜班继而以小艺上班睡觉为借口恶意解除与小艺的劳动合同。小艺称自己从未有过长时间值夜班的经历,结合自己打瞌睡时间均发生在凌晨4-5点左右且时间较短可知,打瞌睡确系正常生理需求。


企业应考虑制度的合理性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光盘,小艺虽然确有于夜班当值时在停车收费亭内打瞌睡的情况出现,但小艺的违纪行为均在夜里,并未严重影响岗位职责。小艺处于妊娠初期,属特殊的生理阶段,打瞌睡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

公司单方解约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珠海中院认定小艺不构成严重违纪,驳回公司上诉,公司需支付赔偿金48146元。

法官表示,判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除了要考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问题,还要审查规章制度适用的合理性,后者可以结合劳动者行为发生环境、对企业生产秩序的影响程度、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本案中,小艺偶打瞌睡的行为并未影响当值时的岗位职责。同时,根据小艺提交的医院治疗记录,小艺确实存在妊娠初期的情况,故小艺在夜班当值偶有打盹也属特殊阶段的生理需求,其违纪情况尚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张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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