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万英律师 09:00-17:00
金万英律师
为需要的人提供法律帮助
18762876258
咨询时间:09:00-17:00 服务地区

朋友出于好心载我一程,出了车祸朋友要担责吗?

作者:金万英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4次举报


好意同乘期间驾驶员致同乘人损害
可依法减轻赔偿责任
——沈某某诉徐某、蒋某某、某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好意同乘、善意施惠

相关报道:


案说民法典 | 朋友出于好心载我一程,出了车祸朋友要担责吗? 


审理法院:金湖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9日,徐某驾驶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在某县建设西路与某大道交叉路口,与蒋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沈某某受伤。事故发生时,沈某某无偿搭乘徐某驾驶的车辆。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某住院治疗18天,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蒋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沈某某起诉请求判令徐某、蒋某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69477.34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蒋某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某无责任,蒋某某、徐某应向沈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故沈某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50%比例予以赔偿;徐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允许沈某某无偿搭乘同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沈某某受伤,徐某在事故中虽有责任,但与沈某某系好意搭乘关系,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部分酌定由徐某按70%比例予以赔偿。故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沈某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16559.99元,徐某按70%比例赔偿沈某某经济损失合计85091.99元。

三、典型意义
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通过溯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弘扬了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维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利于倡导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金万英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8762876258
    • 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54.7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94次 (优于99.2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5次 (优于98.3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1457分 (优于99.5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1篇 (优于99.74%的律师)

    版权所有:金万英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9351 昨日访问量:42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