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万英律师
为需要的人提供法律帮助
18762876258
咨询时间:09:00-17:00 服务地区

居住权-要式合同

作者:金万英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9次举报


根据《民法典》第367条第1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因此居住权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居住权合同,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金万英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8762876258
  • 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3.2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94次 (优于99.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5次 (优于98.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1373分 (优于99.5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30篇 (优于99.54%的律师)

版权所有:金万英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34827 昨日访问量:26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