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原、被告于2018年4月份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8年5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9年1月13日,原告支付被告彩礼88000元,当日,从该彩礼中支付17442元用于购买首饰,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0日,从该账户中陆续取款共计70000元,被告于2019年8月13日生育非婚生女李某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方答辩:对于礼金是否返还,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子女等情况。原、被告于2019年1月13日订婚当日双方共同购买三金等首饰,花费17442元。被告离开原告家时所有首饰均未带走,且从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在同年2月29日举行了婚礼,订婚时候的彩礼88000元虽然打入了被告银行卡,但自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29日,原、被告一起将所有款项全部取出,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因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包括生孩子花费、给孩子做正常检查、照相、洗澡、奶粉等大量花费,所谓的88000元已全部用于原、被告两人共同生活及孩子抚养,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从订婚到孩子出生后十三天这段时间,两人并没有固定工作,所有的花费都是从这88000元中支出。被告手中无任何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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