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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X与蓝XX、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谭朝晖|时间:2020年07月24日|1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兰X与被告蓝XX、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X,人民陪审员黎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XX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XX、谭XX,被告罗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17日,被告蓝XX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后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借款本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被告罗XX与蓝XX系夫妻关系,应负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
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被告蓝XX出具的借条原件及银行流水账原件,证明被告蓝XX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
被告蓝XX书面答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被告同意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原告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所借原告款项用于个人偿还之前所借高利贷利息或用于个人娱乐开销。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开销,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个人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隐瞒妻子罗XX向原告借款,且被告与罗XX早已分居,罗XX对被告向原告借款不知情,不应由罗XX偿还原告借款。
被告蓝XX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提交本院。
被告罗XX辩称,被告蓝XX向原告借款其不知情,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为蓝XX个人债务,由蓝XX自己偿还。原告请求罗XX偿还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罗XX的诉讼请求。
被告罗XX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收入证明,证明被告家庭有稳定收入,不需要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离婚协议书,证明两被告于2011年签订离婚协议已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涉案借款并非共同债务;3、保证书,证明蓝XX长年沉迷赌博,借款为其个人挥霍;4、借条,证明蓝XX短期内瞒着妻子对外借款数笔,数额巨大,其借款不可能用于家庭生活;5、房产证、他项产权证、查询记录表,证明蓝XX瞒着妻子购买房产,使用大笔款项用于个人置业,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6、信用社、工商银行建房贷款欠款凭证,证明两被告尚有银行贷款未还清,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罗XX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对被告罗XX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3月17日,被告蓝XX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后还款,但对借款利息无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而涉讼。
另查明,被告蓝XX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发生在蓝XX与罗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蓝XX所借该笔款项用于其个人开销,并非用于其家庭生活开销。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蓝XX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蓝XX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请求支付借款利息问题。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无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借款利息应从2015年4月17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关于被告罗XX应否与被告蓝XX共同偿还原告借款问题。虽然被告蓝XX向原告借款发生在蓝XX与罗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蓝XX所借该笔款项用于其个人开销,并非用于其家庭生活开销。该笔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被告罗XX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蓝XX偿还原告兰X借款本金1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7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兰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000元,由被告蓝XX负担。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XXX)。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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