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朝晖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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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谭朝晖|时间:2020年07月24日|1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XX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谭XX,被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XX。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酗酒后与原告吵架,原告从2014年3月14日至今与被告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3月27日、2015年6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准原、被告离婚。目前原、被告已分居满2年,儿子也从原、被告分居时就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黄XX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止,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50%。对于原、被告债务问题,原、被告曾签订协议,确认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亲属借款30000元,向被告亲属借款120000元,确认被告亲属借款本金120000元的九年利息共75600元。并协商将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欧景XX1单XX房出售用于偿还债务。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双方在结婚时因买房子欠被告姐夫120000元及利息应予偿还,在债务没有还清前,不同意离婚。被告同意小孩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XX。2014年3月27日、2015年3月30日,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两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另查明,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建华路1号欧景花园第4幢1单XX房屋一套,所有权人系黄XX、黄XX。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亲属借款30000元、向被告亲属借款120000元。
再查明,原告系小学教师,每月收入4500元;被告每月收入3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桂百房权证百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出生医学证明、(2014)右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的工作证明、财产分割协议书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原、被告分居情况,本院认为,该证据未提供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佐证,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
原告提供的原告父母身份证及申请证实原告父亲有能力帮助原告照顾婚生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婚生子黄XX的第一监护人,原告父母是否愿意帮助照看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原告提供的原告学历证书、荣誉证书、职称证书证实原告的学历情况,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原告提供的幼儿园证明证实原、被告婚生子黄XX均由原告父母照顾,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证实原、被告已将原、被告名下的房产处理的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将房子卖掉用于偿还债务系其自主处理财产及债务的权利,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亦认为双方已没有夫妻感情,但以婚内债务处理完毕为同意离婚的条件,本院认为,判准离婚的依据系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综观本案证据,原告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能改善,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小孩的抚养问题,被告同意婚生子黄XX跟随原告生活,其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本院尊重原、被告的意见。对被告要求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自行达成书面协议对婚内财产及债务进行处理,故本院尊重原、被告的意见,不再重复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黄XX与被告黄XX离婚;
二、婚生儿子黄XX跟随原告黄XX生活,由被告黄XX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5日前履行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按本案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XXX)。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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