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陈X因与被申请人赵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9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X申请再审称:1.(2017)陕0112民初8871号民事判决已查明经营火锅店需要70千瓦电路,并认定赵X违约,但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未明确电路增容时间和数量,属约定不明”,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存在矛盾,免除赵X违约责任,剥夺陈X合法抗辩权。2.陈X的损失包括:涉案房屋添附财产,装修、扩建费用24万元,租金损失20万元以及人员工资、可移动财产折旧损失,上述损失中租金标准清晰,不存在争议,装修扩建以及可移动财产有书证确定价值,赵X不认可上述证据却无任何证据和理由反驳,原审法院认定陈X举证不利,划分举证责任不当。3.原审判令返还租赁物,却不确定添附财产价值,告知另案处理属错误。4.赵X违约却取得全额租金,却对陈X损失不予赔偿,明显免除赵X违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提起再审,请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X与赵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中关于赵X负责协调办理电量负荷的约定,目的是了为确保电量负荷在火锅店开业经营时能够满足日常经营中电量负荷需要;该约定虽未明确电量负荷的数量及完成时间,但赵X在合同签订前明知所需的电量负荷为70千瓦,结合该约定的目,赵X理应在陈X装修过程中及时协调电路扩容事宜。赵X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陈X主张的各项损失赵X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陈X主张的损失中包括因赵X违约给其造成的租金损失,租金数额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原审法院以陈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对陈X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处理不当。关于陈X主张的房屋装修和扩建费用,再审时结合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在本案一并处理较为妥当。综上,陈X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再审事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