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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发布者:王军峰|时间:2020年08月19日|2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救助申请人王XX以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王XX称,其父王XX因医疗损害去世,其为家中长子,母亲病重不久也去世,为办理两位老人的后事,花费较大,家庭负债累累,妻子贫血,儿子已独立生活,家中仅靠王XX一人在外打工支持家庭开支,现申请人夫妻二人均已年近60岁,还需偿还外债,家庭生活困难,特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王XX的父亲王XX因摔伤,以“左股骨胫骨骨折”之诊断于2006年11月1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四医大一附院)手术治疗,2006年11月17日出院。2006年12月1日王XX又从西安航天总医院转四医大一附院消化科,入院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炎、十二指肠溃疡、胰腺占位性质待查等。12月7日,医院拟进行胰腺包块穿刺活检,因患者拒绝签字而未进行。12月13日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医院向家属告知相关风险后患者出院。王XX回家后于次日死亡。在诉讼中,根据四医大一附院的申请,法院委托医疗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但鉴定结论认为医方存在三处医疗缺陷。王XX等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经法院两次委托鉴定,均未能鉴定。王XX等人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法院委托,终因用于鉴定 “封存”的病历被打开而无法鉴定。9王XX1930年5月4日出生,有妻及子女5人。
本案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本案,四医大一附院的赔偿责任应以其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患者自身伤病的参与度等因素确定,以60%为宜。遂判决四医大一附院赔偿王XX等6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0722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就死亡赔偿金部分进行了变更,最终依法改判四医大一附院赔偿王XX等人各项损失合计为99991元。
王XX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王XX的再审申请。四医大一附院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另查明,申请人王XX现与妻子一同生活,儿子已成家另过。其母汪XX病故。其当年为父母看病花费很大,父母因病去世后产生一定的丧葬费用,生活负担较重。近几年为维权亦产生一定费用,现欠外债8万多元。其妻子身体不好,不能从事劳动,仅靠其一人打零工生活。儿子在外打工,给别人开出租车,儿媳无工作,在家带孩子。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谈话笔录、息诉服判承诺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王XX之父因病在四医大一附院就医后治疗,应家属要求出院后不久去世,其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损害纠纷已经一二审法院判决,其申请再审已被本院裁定驳回。生效判决确定四医大一附院的赔付义务,该院已经履行完毕。王XX现在家庭生活困难,并非案件原因所导致,故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救助申请人王XX不予司法救助。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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