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坚持建筑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坚持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XX公司(以下简称高陵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7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坚持租赁站申请再审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约定的总工期为180天,是涉及三栋楼的工期,而不是工程涉及每栋单个楼的工期。从2014年11月10日开工至三号楼封顶总工期360多天,超期180天,坚持租赁站提供的证人证言完全能够证明,而二审法院以单个楼封顶时间加上高陵XX公司辩解的20天架子拆完属认定事实错误。坚持租赁站在一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完全能证明拆除时间,而二审法院却不予采信。建筑物封顶后水泥凝固期至少15天,20天不可能完成拆架工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坚持租赁站与高陵XX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从11月10日开工之日起,至主体封顶,总工期为180天、架子拆完;施工中若因高陵XX公司造成工期延误,由高陵XX公司按承包总量每天每平方米0.2元另行给坚持租赁站支付租赁费。《协议》签订后,坚持租赁站先后履行对3栋楼的租赁物搭拆义务,并与高陵XX公司进行了结算。坚持租赁站作为租赁物搭设及拆除的实施人,对其主张外架拆除完毕时间为2017年1月9日负有举证义务,原审法院认为坚持租赁站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主张,并以高陵XX公司自认的时间作为外架拆除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另,原审法院认为“唯双方协议约定的施工期限为180天,超出该期间部分,高陵XX公司应按照每天每平方米0.2元标准另行向坚持租赁站支付工期延误租赁费”,系在未对《协议》中关于支付工期延误租赁费条件即“高陵XX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予以认定的情况下,免除了坚持租赁站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以坚持租赁站对3栋楼搭拆租赁物的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工期延误租赁费并予以支持,是对坚持租赁站与高陵XX公司实际履行《协议》情况作出的判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市未央区坚持建筑物资租赁站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