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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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信刑事律师提醒:情侣间私密照不是想发就能发,造成严重后果可构成侮辱罪!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5335人看过

      智能手机的普及,拍照变得越来越容易。有些情侣会私下拍摄一些不适合对外发布的私密照片,不少纠纷和麻烦因这些照片的流出而引发。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表明,私密照的不当流出给当事人造成极大困扰,也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私密照牟取非法利益。

基本案情

妙龄女子小红与男友小宇同居一年后发现男友早已结婚还生有孩子,向小宇提出分手后竟被他以各种方式威胁,发现同居期间被拍摄的“不雅照”在网上疯传,并带有小红姓名、职业及身份信息,小红精神抑郁。最终,小红以小宇构成侮辱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判决认为小宇构成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律师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在网络上侮辱他人等同于在公共场合侮辱他人,构成法律规定的“公然侮辱”这一犯罪构成。但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本案中,小宇在网络上发布小红的不雅照并附带了小红的真实姓名、职业等,给小红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导致小红抑郁,符合情节严重。综合其他情节,小宇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此外,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需要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会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检察院和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中的小宇并非出于侮辱小红的原因而上传照片,将不构成侮辱罪。因为侮辱罪的主观方面须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不过,在此种情况下,即便不构成犯罪,如果小红有证据证明小宇的行为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或者名誉,小红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宇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谨慎对待私密照,否则稍不留意就会埋下祸患。个人最好勿拍摄不雅私密照,如有拍摄,请谨慎保管;如果因此被他人要挟,及时报警,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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