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一直是国民关心的头等大事,近年来,我们大力治理雾霾,向着“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目标大步迈进,与此同时,我们更不能忽视地上垃圾的处理,自从中国颁布“洋垃圾”禁令,对全球产生了蝴蝶效应,私自进口垃圾废物的事情,频频发生。沈阳刑事律师提醒您,走私洋垃圾涉嫌刑事犯罪!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所在公司为不具备进口固体废物许可证的某公司办理进口废五金,在进口过程中,利用伪造的假单位印章,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将高价值限制进口类废五金按照低价值限制进口类废五金的成分含量及规格向海关伪报品名、数量申报进口。对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则夹藏在限制进口类废五金中,并进行掩盖以逃避海关检查。法院认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采用伪报实际收货单位的欺骗手段和夹藏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高价值限制进口的可作为原料的废物、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运输入境,已构成走私废物罪。
沈阳盈信刑事律师普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走私废物的数量、造成环境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律师提醒您】
“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不仅需要国家的治理,政府的管控,还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的配合,拒绝洋垃圾,拒绝境外偷运来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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