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幼儿)同住一个小区。2019年5月8日傍晚,被告人张某下班后驾驶小型轿车进入小区,准备将车停放在楼前,当其拐过楼角时,忽然感觉碾压到某个物体。其下车后发现被害人李某已在其后车轮下身亡。
经查,案发时,被害人李某与其爷爷在楼下车库玩耍,其爷爷忙于在车库内整理物品,被害人李某则在楼拐角处玩耍,被告人张某行车过程中由于视觉盲区、被害人身材矮小,并未及时发现被害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
广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于是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一、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该罪的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本罪表现如下: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张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存在自首环节,且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最后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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