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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为您普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催债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624人看过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催人还债情有可原,但催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合法催讨才是第一要义,切莫因缺乏法律常识,钱没要回来,反招来“牢狱之灾”。常常有人为索要债务限制其人身自由,却不知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索债可能会触犯非法拘禁罪,沈阳盈信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为您解释什么是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案例】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等三人非法拘禁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分三次共向被告人陈某、李某借款6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黎某未归还。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陈某为索取上述债务,伙同被告人刘某、“胖子”在临湘市某大酒店前,将黎某强行带上陈某的本田小轿车。众人先是将黎某带至临湘市某水库,要求黎某下到水里,并用拳头殴打黎某的胸部和背部。因担心被人找到,李某等人将黎某转移至另一水库,并再次让黎某下到水里,黎某在水里蹲了十余分钟。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刘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

 

  1.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诉标准,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有司法解释之外,一般公民的追诉标准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追诉标准。由于刑法就此犯罪的描述太过笼统(实际上我国法律大部分具有此特征),具有弹性(相对于刚性),立法上就出现了不确定性(人的影响因子占比过重),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公安立案侦查以及各地法院审理判决有较大差异,法得不到统一实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沈阳盈信刑事律师提醒您,千万要合法索债,莫因缺乏法律常识,钱没要回来,反招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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