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 执业资质:12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行政诉讼债权债务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沈阳刑事律师普法:泄露他人个人信息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406人看过


您是不是总是接到源源不断的垃圾短信?接二连三的推销电话?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再享受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也更加的容易,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对此,刑法也有相应的法条来规制此类行为,沈阳刑事律师为您普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回顾】

2018 年 7 月份开始,被告人张、余某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使用其购买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账号,并使用软件将公民头像照片制作成公民3D 头像,从而通过支付宝人脸识别认证。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支付宝提供的邀请注册新支付宝用户的相应红包奖励(包括邀请新人红包、通用消费红包、花呗红包等),而每个新注册支付宝至少可以获取 28 元收益。截止案发,该团伙非法收集近2000万条公民身份信息,共使用他人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成功至少 547 个通过人脸识别认证的实名支付宝账户,获利4万元。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律师提醒您】

个人信息属于公民的隐私,尊重个人隐私既是道德底线,也是法律底线。一旦涉及销售或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轻则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会触及刑事犯罪。

盈信刑辩律师团队,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业务领域覆盖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涉黑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死刑复核等。沈阳专业刑事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专业的刑事辩护业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