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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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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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盈信刑事律师告诉您:疫情期间,聚赌打牌将会构成赌博罪。赌博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413人看过


现在疫情还在发展当中,各部门已经要求大家在家隔离,尽量不要聚会,但是还有很多人在这个非常时间聚众打牌赌博,目前这种情况是会被从严处理的,要是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还会受到刑法处置,下面就由沈阳盈信刑律师为您介绍聚赌打牌将会构成赌博罪的相关内容。

【案例】

浙江省余姚市被告人叶某某在自己家中,摆放2张自动麻将机,供段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人多次以“冲击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庭审中,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聚众赌博,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应从严惩处。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律师提示】

赌博本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更何况还是疫情防控期间,平时赌博是以身试法,疫情防控期间赌博,那是以生命试法。公安机关将全面加强管控排查力度,一旦发现聚众赌博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严重的即会构成赌博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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