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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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以案释法:工人因未要到工资抢劫老板,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如何处罚?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690人看过


因向老板提出结算工钱一事被拒,又恰逢欠钱被追债,男子李某某便将老板打致昏迷,并用氧焊切割开老板的保险柜,将老板放在保险柜内的18000元抢走。最终,男子李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据悉,2012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到陈某某经营的废旧金属回收站务工。期间,李某某向陈某某索要工钱被拒,而此时李某某正欠卯某某人民币6000元,卯某某声称如若不尽快偿还要殴打李某某。迫于压力,李某某心生劫财之意。

2012年3月7日晚,李某某与陈某某同在陈某某的房间内就晚餐饮酒(啤酒)。当日22时许,二人饭毕来到李某某所住的二楼房间内,李某某趁陈某某不备,持木棒将陈某某打致昏迷,又用尼龙绳子将陈某某的双手缠住,后到一楼陈某某的卧室内,用氧焊切割开陈某某的保险柜,将陈某某放在保险柜内的18000元抢走。当日23时许,李某某搭乘一辆出租车返回其位于威宁自治县小海镇某某村的家中,将抢得的钱交给其妻陈某艳,并告诉陈某艳:钱是在陈老板家拿的,让陈某艳偿还卯某某的6000元,剩下的钱不要放在家里,找个地方埋着。后李某某离家出走。次日凌晨5时许,陈某某苏醒后,忍着疼痛到了楼下。因回收站大门已锁,钥匙未找到,其就用梯子搭在通往威宁草海驾校路边的围墙上,爬到围墙上顺着围墙下滑到墙外。当日8时许,路过此地的人见状,帮陈某某联系陈某某的朋友,陈某某的朋友到后,将陈某某送到威宁自治县医院治疗并报警。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因外力致颅脑损伤、面部裂伤疤痕形成、下唇穿通伤、面颅骨多发骨折遗留轻度张口受限、左侧面神经损伤遗留左眼闭合稍不全属轻伤(重型)。

2017年9月5日20时许,将在逃人员李某某抓获。破案后追回的17900元已退还陈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伤害被害人陈某某之前,就有劫取陈某某钱财的动机,伤害陈某某是为了劫取陈某某的钱财。因此,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处罚。据此,法院综合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所有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沈阳盈信刑事律师普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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