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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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行政诉讼债权债务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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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案例解析:疫情期间,聚众赌博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520人看过


受到疫情的影响,春节期间聚会、旅游、外出等聚集性活动都被禁止。为了安全,大家都尽可能的在家隔离,看电视、玩手机成了人们主要的消遣活动。有些人利用网络攒局,通过手机进行一些打麻将、玩纸牌等活动。这些活动有的涉及大额金钱往来,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裴某先是自己在家里申请“某娱乐场”的账号(WWW.××.com)进行赌博,后在运城网虫客栈,E网宾馆等地不仅自己参与网络赌博,而且明知侯某某、郑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在网上参与某赌博,还多次帮4人在某娱乐赌博网站上提供网络服务、资金支付服务,并收取费用。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在网上通过某娱乐平台多次参加某赌博,以赌博为业,以赌为生。法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秦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沈阳盈信刑事律师普法: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盈信律师提醒您】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大家应减少非必外出。虽然在家隔离看似失去了一些外出的机会,但却是陪伴家人最好的时机,盈信律师提醒您在家要选择健康、合法的消遣方式。切莫沾染上赌博这类不好的习惯,毁了一家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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