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0元和支付利息89506.85元(利息,以本金5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7年3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直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为89506.85元),以上共计:639506.85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 与原告 系亲戚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借款,2017年3月29日,被告就之前所有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被告双方就借款协商达成如下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出具借条之日视为被告已经收到上述借款。被告 与被告 系夫妻,依婚姻法司法解释,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迄今为止,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仍不偿还,遂成讼。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法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公平审判,支持所请。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