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 由原告扶养,由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直至满18周岁。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经人介绍,2009年9月21日,原告 与被告 在杭州市江干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年7月18日,双方育有一婚生子 。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8年5月份起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复合可能,难以共同生活,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