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以上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数额未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年刑期;抢劫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年刑期;
(2)抢劫二次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抢劫的;
(2)流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构成抢劫罪的,根据抢劫的数额、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构成抢劫罪的,综合考虑抢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