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
被告人:滕XX(委托人)
XX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滕XX犯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被告人滕XX在两江新区经营一废旧回收店门市部。2017年5月20日22许,被告人张XX乘坐滕XX驾驶的货车到果园港转运站盗割未投入使用的电缆线。滕XX在车上等候,张XX盗割共计价值13672.76元的电缆线6根,之后在滕XX的帮助下将盗得的电缆线装上货车,运至滕XX的废品收购店称量,滕XX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并打六折予以收购,支付给张XX3000元。以同样的方式,被告人滕XX、张XX又进行了五次盗窃,共盗窃价值227041.56元的电缆线,数额巨大。
律师认为,对被告人滕XX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滕XX的犯意、行为等进行分析后认为滕XX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对被XX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滕XX予以宣告缓刑,其同案犯张XX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