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范XX(委托人)
被告:XX电脑经营部
第三人:XX公司
原告于2016年4月24日于第三人签订了《XX网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该司经营的XX网吧的全部资产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第三人支付了网吧转让价款,双方随后办理了网吧资产交付手续,其后原告一直实际占有和使用XX网吧。2016年9月3日,被告以第三人欠其电脑设备货款未付清,而双方在签订的电脑设备供货合同中约定了货款未付清前被告对其销售的电脑设备保留所有权为由。从原告经营的XX网吧中强行搬走电脑显示器143台,电脑主机72台以抵偿第三人对其所欠的货款,从而造成网吧无法正常经营产生了相关财产损失。
律师认为,本案中,即使电脑设备的所有权在被告,第三人的转让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为保证一个本着诚信而行为的交易主体能在一个社会公认的正常交易环境下依法实现其交易目的,在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偏向了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一边。也就是说,原告支付了合理的网吧转让价款,第三人也向原告交付了网吧资产,原告构成对网吧资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那么被告强行搬走网吧电脑设备的行为就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应当赔偿损失。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向原告赔偿了相应损失,我方当事人损失得到了赔偿。
律师建议,侵权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在解决问题时应当注意使用合法的手段维护合法利益,切忌发生肢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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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