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连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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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唐X、胡X制造、贩卖毒品案

发布者:鲜连发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8日|分类:毒品犯罪 |4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委托人)  

被告人:唐X

被告人:胡X

       XX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唐X、胡X犯制造、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杨X因为做生意失败经济压力大,便想通过制造毒品进行贩卖,为此自学了相关制毒知识,并购买了制度设备和原材料,先后在重庆市南岸区**住处、重庆市江北区**租赁房、重庆市永川区**租赁房尝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7年9月初,杨X因缺乏资金,遂邀约朋友被告人唐X共同参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牟利。唐X受邀后出资 3万元并占股四成,杨X、唐X利用该笔资金购买了制度设备和制毒原料,在永川区**租赁房制造毒品。同年9月底,杨X、唐X前往永川区**市场接收购买的制度原时被民警发现,唐X便退出合伙制造毒品,后未再参与制造毒品。

       同年10月中旬,杨X继续制造毒品。在杨X等人制造毒品期间,杨X的女朋友被告人胡X明知杨X等人制造毒品用于贩卖,仍帮助杨X购买了制毒物品和帮助杨X记录制毒流程,帮助联系他人贩卖杨X制造的毒品。

       律师认为,对被告人杨X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公诉机关指控的501.45克毒品中,有90.85克仅做了定性鉴定,无甲基苯丙胺含量鉴定,该部分不应计入贩卖、制造毒品的数量,三被告贩卖、制造毒品的数量应当认定为410.6克,其次,杨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对杨X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对辩护人的意见基本采纳,未对为贩卖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410.6克的杨X判处死缓,而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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