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雷律师、类成林
张雷律师按:员工与经营者签订股权奖励协议书前,应该做哪些准备?专业详尽的书面协议是否具有必要性?通过以下案例,予以分析。
案例评析:
盛某达公司(化名)为有限责任公司,陈先生持股80%,吴先生持股20%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01月04日,盛某达公司雇佣万先生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其担任销售经理职务。
(张雷律师:盛某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之间,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资金的联合与股东之间的信任是有限公司两个不可缺少的信任基础。)
2008年07月25日,万先生作为乙方,盛某达公司作为甲方,签署了《股权奖励协议书》,约定为鼓励万先生长期稳定在盛某达公司工作,经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盛某达公司决定给万先生以公司股份总额的0.99%作为享受奖励股权的额度。以万先生2007年01月04日入职计算,到2009年12月31日止,万先生在盛某达公司工作满三年后,并达到盛某达公司的基本业绩要求(具体业绩要求双方另行签订责任书),自2010年01月01日起开始享受奖励的股权。盛某达公司奖励的股权包含上海、北京及以后会注册的国内其他城市的所有公司的股权,盛某达公司采取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增加股本总额,将增加的股份赠送奖励给万先生的方式实行奖励股权,万先生只需支付一元人民币的对价,由此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由被告负责办理。协议还约定,万先生在盛某达公司工作期间有下列行为将被无偿取消股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要求等,或有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给盛某达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十万元)。在该协议尾部,加盖了盛某达公司的公章,并由吴先生在“法人代表签字”处签字。
(张雷律师:协议的签字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一。之前的案例中提到过,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且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本案中,《股权奖励协议书》上仅有吴先生的签字,将原告置于很被动境地。)
万先生认为,按照《股权奖励协议书》的约定,万先生已在盛某达公司工作满三年,公司应按照约定实施奖励。故万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盛某达公司按合同约定将第三人吴先生名下的0.99%的股权过户于万先生。
盛某达公司则认为,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陈先生和吴先生。陈先生对万先生诉称的股权奖励一事毫不知情,且不同意该方案。并且从协议内容而言,万先生没有完成约定的工作指标,不符合奖励条件,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先生述称,其持有被告公司80%的股权,但因平时不参与公司经营,故对万先生诉称的股权奖励一事毫不知情,且不同意该方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吴先生述称,其仅是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签署了股权奖励协议,并从未就此事通知第三人陈先生。
(张雷律师:在本案中,盛某达公司的股东为陈先生与吴先生,而在协议书上虽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但仅吴先生的签字,现陈先生明确表示不知晓也不同意该股权奖励事宜,原告万先生也不能就陈先生知晓股权奖励事实进行举证,因此认定,《股权奖励协议》的约定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
审理中,对该份《股权奖励协议书》中“具体业绩要求双方另行签订责任书”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未签订过书面协议。盛某达公司提交经公证的万先生于2009年05月和07月发给盛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子邮件,内容为“陈先生问过我的销售任务,我回答是400万”,“20090301-20090715日,北京的销售是63.74万。只有5个月的时间,销售任务很重啊!”,以证实万先生未能完成盛某达公司下达给其的销售指标400万元,当年仅完成指标179万元。万先生承认公证书中显示的邮箱确属其,但否认曾经发送过此邮件,但是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同时表示其在2009年度实际完成销售指标200万元。以上事实,有《股权奖励协议书》、电子邮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张雷律师:虽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未对协议书中约定的基本业绩要求签订过书面协议,但由于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原告必须达到被告的基本业绩要求,由此可见,双方对原告需要达到的业绩要求有着明确的指向。现根据盛某达公司提交的经公证的邮件,原告在其中承认2009年度的业务指标是400万元,虽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反驳材料,因此,只能确认原告在2009年度应完成的业绩指标为400万元,万先生主张的股权奖励的条件也未能成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股权奖励协议》的约定违反公司法规定,并且股权奖励的条件也为成就,因此不支持原告的诉请。
(张雷律师:涉及公司的股权时经营者应当深思熟虑,经营者在用股权奖励机制时更要谨慎。当经营者以股权奖励工作时,员工应如何妥善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员工应当充分了解公司的性质、股东的构成以及所奖励股权的来源;其次,签一份书面的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明确的约定。在这其中,如果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防范风险。)
2013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