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律师按:工程承包,发包方因承包方逾期完工且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不付款,承包方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就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应如何举证?张雷律师以一起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评析
2007年12月14日,某装修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外墙涂刷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将联勤村地块、六里村A地块、B地块商品房的外墙裂纹修补及修补后的涂料涂刷工程发包给装修公司承建,施工面积暂定为4000平方米,工程款以每平方米12.5元按实结算,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另计,暂定工程款总额为5万元。
工程款的结算及付款方式为:开发公司在装修公司进场2日内支付20%工程款;开发公司在工程进展到一半时支付20%工程款;开发公司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装修公司撤场前支付100%工程款;工程款按实际施工面积按实结算。若开发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则向装修公司支付每一付款阶段总额的30%赔偿款。
(张雷律师: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应就合同的价款、工程的范围、施工的方法、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约定。往往这种工程承包会出现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情况,此点也应明确约定清楚,以免因工程增加而价款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于2008年03月下旬开始施工联勤村地块工程,于同年4月完工并经验收。2008年04月01日,装修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联勤村地块工程款由原先按每平方米固定单价按实结算改为一次性包干价,总价款为5万元;取消原合同中六里村A地块、B地块由装修公司承包的范围,装修公司自愿由开发公司另寻其他单位合作,相互间不产生由此变更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其他条款仍按合同执行。工程款5万开发公司已全部支付。
2008年06月,装修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对2007年12月24日签订的《外墙涂刷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范围及工程价款变更如下:A、 B地块工程由原先按每平方米固定单价按实结算改为一次性包干价,总价款为7万元;其他条款仍按合同执行。
(张雷律师:本案中,装修公司与开发公司于2008年06月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六里村A地块及B地块工程造价由原先按每平方米固定单价按实结算改为一次性包干价7万元,该条款系对《外墙涂刷工程承包合同》中对造价约定的变更,双方理应按变更后的条款履行。)
2008年06月13日,装修公司开始施工六里村A地块及B地块工程,同年08月08日施工完毕。2008年12月04日,装修公司致函开发公司催讨工程款项。
2008年12月,装修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一、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万元;二、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000元(欠付款项7万元的30%)。
庭审中,开发公司辩称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能按合同价格付款,而且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大大超出市场价。
(张雷律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协议书》工程价格款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开发公司理应按约定的造价支付价款。)
法院最后认为开发公司对于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开发公司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7万元,支付违约金21000元;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开发公司承担。
201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