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绪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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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某实验学校 亿万遗产争夺战浅见

发布者:郑绪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2810人看过

【案情】

2011年6月23日,深圳龙岗区布吉街道的一所实验学校的董事长黄显忠心脏病突发去世,因事发突然,黄显忠没有留下遗嘱。为了争夺遗产,黄显忠前妻的两个孩子在河源市和平县当地起诉状告青州镇政府,要求撤销父亲与其遗孀张虹10多年前办理的结婚证书。而黄显忠遗孀张虹则以受欺诈为由,诉请罗湖法院撤销自己在丈夫去世后与小叔子黄显雄、黄显宏及亲戚刘玉所签署的《关于划分“深圳市龙岗区××实验学校”股权权益份额和确定管理事项原则的协议书》。

奇怪的是,河源市和平县法院竟然一审判决撤销了所诉结婚证。

【背景】

据黄显宏所出示的当初合作办学时(2003年)四方签署的《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和2005年《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补充协议》,该学校是有黄显忠三兄弟以及亲戚刘玉四人共同出资兴办的,黄显忠占股权40%,其余三人各占20%。

《关于划分“深圳市龙岗区××实验学校”股权权益份额和确定管理事项原则的协议书》,则是根据这两份协议进行重新划分,协议表示:“为了平衡家族其他成员的利益,黄显宏、黄显雄决定自愿从其占有的20%股份权益中各自抽出5%,分别赠与给黄显军(黄显忠兄弟)5%、赖显才(黄显忠同母异父兄弟)5%。原黄显忠所占有的40%股份权益,则细化分配到其全部继承人赖阿娣(黄显忠母亲)、张虹,以及5名子女名下。”

【评析】

1、黄显忠前妻两子女请求撤销父亲与继母婚姻关系的诉讼

首先,黄显忠的前妻两子女不是合格的原告,因为只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关系。试想,如果两个人的婚姻关系可以被第三人申请撤销,那对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来说,岂不是毫无安全感可言,须知婚姻关系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是对双方关系的相互确认,法律只不过是对该确认予以形式上的固化。

2、黄显忠遗孀张虹请求撤销《关于划分“深圳市龙岗区XX实验学校”股权权益份额和确定管理事项原则的协议书》的诉讼

张虹仅凭涉诉学校的注册登记资料上仅其丈夫一个权利人,就认为当初签署《关于划分“深圳市龙岗区XX实验学校”股权权益份额和确定管理事项原则的协议书》系受欺骗而为的说法难以成立。须知在投资关系中一直存在着隐名投资,而且法律并不禁止。所以即便学校登记资料上只有黄显忠一人,也不能说《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是虚假的,况且,是否虚假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3、张虹应该怎么办?

张虹是基于对《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认同,才会认为丈夫在学校权益中只占40%,进而会对40%份额的遗产继承作出前述约定。但张虹现在唯一可以做的就是,撤回原来的撤销诉讼,重新以新的理由申请撤销40%遗产分配条款,理由是重大误解。如此,张虹可以获得40%/2+20%/7=25.7%的学校权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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