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绪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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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对待闯黄灯,警惕滥施行政处罚

发布者:郑绪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复议 |2577人看过

【案件回放】

据《南方日报》2012年4月13日报道:2010年7月20日上午,海盐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荣驾驶小型轿车,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路与秦山路交叉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越线继续行驶。次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其闯黄灯,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

2011年7月11日,舒江荣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签字并交纳罚款。但舒江荣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舒江荣于2011年7月14日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于同年9月26日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于2012年1月19日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是二审最终的结果还是维持原判。

【观点争鸣】

笔者认为,海盐县交警大队对舒江荣“闯黄灯”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违法,海盐、嘉兴两级法院维持海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禁止黄灯亮时机动车继续通行,因此,海盐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并无法律依据。此观点当事人舒江荣已呈法院,但很遗憾并未被海盐、嘉兴两级法院采纳。

二、海盐法院关于“黄灯指示功能”的解释犯了文字理解上的错误,致使陷入逻辑悖论。

海盐法院认为:“黄灯亮时”是一个过渡阶段,法律规定的是此时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但此时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当禁止通行,以维护公共安全。

初听之下觉得“公共利益论”非常合理。但细究之,“黄灯亮时”之“时”,究竟是指黄灯开始亮的“时刻或瞬间”,还是黄灯闪烁的“时段或期间”,意义非常重大。

1、“黄灯亮时”之“时”究竟是指某一时刻(瞬间)还是某一时段(期间),将导致不同的指引效果。

若“黄灯亮时”是指黄灯开始闪烁的时刻或瞬间,则在这一具体时刻,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享有继续通行权;而在这一刻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法律未授予其继续通行的权利。

但若“黄灯亮时”是指黄灯闪烁的某一时段或期间(指1-3秒的时段),则在黄灯开始闪烁直至红灯开始亮的期间,所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享有继续通行的权利。推而言之,在黄灯刚开始闪烁时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极有可能在黄灯闪烁至红灯开始亮的期间因继续行驶而越过停止线,只要在红灯亮之前的黄灯闪烁期间已经越过停止线,依法应享有继续通行权。

2、对上述“黄灯亮时”之“时”究竟应采取“时刻”还是“时段”的意义来理解,综合《实施条例》相应条文的上下文即可得出,采取“时段”意义理解符合常理和法律本意。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可知,无论是该条第(一)款“绿灯亮”还是第(三)款“红灯亮”,皆应指“绿灯或红灯亮的时段(期间)”,而绝非“绿灯或红灯亮的时刻(瞬间)”。

既如此,在该法律条文未对“黄灯亮时”的“时”之理解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黄灯亮时”之“时”的理解自然应与上下条款“绿灯亮时”和“红灯亮时”的“时”的理解完全相同。

即“黄灯亮时”的正确理解应为“黄灯闪烁的时段或期间(时长1-3秒)”。

3、若如海盐法院所言,将“黄灯亮时”的“时”理解为“时刻或瞬间”,一则其并非“时段”,当然不是海盐法院所说的“过渡阶段”;二则由于其为瞬间时刻,无法起到“过渡缓冲”的作用,从而陷入逻辑悖论。

【结语】

让我们回想一下,法律之所以设置黄灯这一道路交通信号指示,在于将是否可以在黄灯亮这一过渡期间继续通行的权利交给公民自己去评估和行使:若机动车在黄灯亮期间有较大可能越过停止线,则在红灯亮前继续通行亦符合法律规定;若机动车在黄灯亮期间不大可能越过停止线,则机动车应自行减速停在停止线内,以免在黄灯亮期间因未能越过停止线且继续通行而闯红灯。

虽然笔者同大多数社会公众一样,希望机动车文明礼让驾驶,在黄灯亮时就减速停在停止线内。但作为一名法律人士,在行政权力特别是警察权力并未真正有效受制于法律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提倡不要闯黄灯的同时,社会公众更应警惕警察权等公权力通过擅自作出行政解释甚至通过司法中的解释而悄然扩大的倾向;相较于机动车因试图赶在红灯亮之前的黄灯亮阶段越过停止线而可能造成的交通失序或交通事故而言,超出法律规定擅自确立并实施针对公民人身或财产的行政处罚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宽容对待闯黄灯,而应更关注通过擅自曲解法律法规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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